

昨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大会二审。二审草案在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在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方面,草案进行了完善。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同时,认定结果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公示期不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或者送达后3日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面,草案对内容进行了细化。具有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经报名公示后,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将通过投票方式选定,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被征收人按照一个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一票的原则参与投票。如投票仍不能选定,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在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开方面,草案第十条明确了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六条增加了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代表、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